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限制登記是做什麼用的?
「限制登記」是保障債權人權益的一種登記,目的是為了防止債務人隨意處置財產或脫產,導致債權人的債權無法被償還。
因為「限制登記」保全了債權人的權益,因此限制登記在民事訴訟中又可以叫做「保全登記」。
限制登記種類有哪些?
- 預告登記
- 假查封登記
- 假扣押
- 假處分
- 破產登記
- 其他依法律所為的禁止處分登記
本文主要要介紹的是其中的假扣押以及假處分。
假扣押、假處分的差別?
假扣押與假處分的「假」字,在此是「暫時」的意思,也就是暫時扣押住債務人的財產,不讓債務人在開庭或訴訟、裁決期間將財產轉移至別人名下,以至於訴訟終結後在強制執行時,債權人得不到賠償。
假扣押和假處分的功能相似但限制的標的物不同,因此使用時機也不同,差別在哪裡呢?
假扣押:
針對債務人的「金錢」或「得易為金錢的物品*」進行暫時性的扣押,例如:現金、黃金、鑽石等。
得易為金錢的物品* :意思是有特定的、立即的時價可以換算成金額大小的財物!
假處分:
假處分是針對金錢以外的「財產」進行暫時性的扣押,例如:房屋、土地等不動產。
定暫時狀態假處分:
另外,假處分還可細分出另一種限制,可以禁止債務人改變某現狀,換句話說,就是請求法院命令債務人禁止對自身的「權利、身分、狀態」做一定的改變。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的優點
- 可防止債務人脫產,損害債權人權益
- 可以逼迫債務人誠實面對自己的債務
- 具有隱密性,債務人不會事先知道
- 保全程序不需言詞辯論,法院審理程序簡便,以達到保全的目的
假扣押、假處分 聲請時機
債權人可以在案件還沒起訴前,或起訴後、判決確定前向法院聲請,保障自己的權益。
且聲請後,在收到法院核發的裁定30天內需提起訴訟,否則將自動取消。
假扣押、假處分 聲請條件
聲請假扣押雖然還沒到正式訴訟或強制執行那麼嚴重,但還是可以嚴格的限制對方的財產,對方的生活將受重大影響,所以債權人若要聲請需要具備「必要性」,且須提供證明以供法院調查。
「必要性」是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有難以強制執行的可能,例如:
- 債務人躲起來,消失或跑路
- 不管怎麼催都不還錢,甚至繼續消費花錢
- 債務人有刻意減少名下財產的嫌疑
提出證明後,法院若判斷確實會影響之後的強制執行,可能會扣不到財產,就會同意假扣押、假處分的裁定。
假扣押、假處分的擔保金是多少?
因為扣押債務人的金錢財產可能會導致債務人生活面臨困難,因此法律也會考量債務人的權益;為避免債權人濫用假扣押,因而設立「擔保金」的制度,債權人需要支付擔保金,才可以進行下一步的扣押查封,擔保金會是多少呢?
- 正常狀況下,擔保金額通常為請求扣押之財務價值的3分之1
- 例外狀況下,若債權人經濟狀況有困難,可以給付最高不超過請求扣押之財物價值的10分之1
另外,若提出必要性證據不足,也可主動表明願意提供更多擔保金,以順利取得法院裁定。
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的流程
聲請程序
- 撰寫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聲請狀
- 向管轄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。
若是已起訴者,向現受理案件之法院民事庭聲請 - 聲請狀詳細填寫當事人借貸的經過、原因、欠錢不還經過、對方脫產嫌疑、標的物金額等等
- 繳納規費1000元至「被告所在的法院」,或「扣押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」
* :若標的物為房地產時,應附帶提出公告現值、買賣契約影印本、房屋稅證明,以便核定擔保金額
* :一定要說明請求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的原因,若怕提供的證明不足以供法院判斷,可以表明願提供擔保
裁定
- 備齊聲請手續及內容後,法院通常會於3天 – 1週內將核發的裁定書送達致債權人手上
- 如果文件不齊全,需於補正後才會裁定送達
執行查封
- 債權人在收到裁定後,需在30天內撰寫「強制執行書狀」聲請執行,若超過30天未提出執行聲請,則裁定自動失效
- 擔保金:需先支付擔保金,才可以進一步查封債務人的金錢財產或標的物
- 執行費:除了擔保金,也需要支付查封執行費,費用是標的物價額的千分之八 例外* :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5000元者免繳
- 若為假處分裁定,債權人須按約定時間向書記官報到,帶領至現場查封;若無須債權人帶領時,法院會另外以電話通知債權人其他約定地點
注意* :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二次,法官將會駁回聲請
債務人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
在聲請程序中,法院憑債權人的聲請及證據作裁定,債務人的財產都是在不知不覺中被查封或扣押,這勢必對債務人的生活有所影響,有些公司甚至因此週轉不靈而倒閉,因此法律也相對地賦予債務人對假扣押裁定的自救辦法:
10日內提出抗告
- 若您認為假扣押的裁定在程序上有違法的疑慮,可向法院對有瑕疵的裁定提出抗告,若抗告成功,債務人就可聲請解除查封、返還扣押。
- 若是遭扣押的財務有疑慮,例如:「扣押財產價值太高」、「債權歸屬尚未釐清」、「查封的東西屬於營業用」…等等,皆可提出抗告,有些情況下甚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。
時效內未起訴
- 債務人可向法院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若超過該期間債權人仍未提起訴訟時,債務人即可聲請撤銷扣押持封的裁定。
- 債權人時效後仍未起訴,卻聲請扣押造成他人困擾,這時債務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。
扣押原因已消除
- 若扣押的原因已消除,例如:查清並無脫產嫌疑、債權人訴訟敗訴、債務已清償…等等,皆可以聲請撤銷裁定。
債務協商
- 假扣押、假處分執行以後,債務人與債權人仍可以進行和解,若協調成功,可聲請撤銷裁定。
提出反擔保
- 假扣押
如果債務人在假扣押程序時願意提供反擔保金,讓債權人覺得沒有「拿不到錢」的疑慮後,此時假扣押原因已消除,債務人即可以聲請撤銷裁定。
- 假處分
除非假處分的標的物換成用金錢給付也可以達到目的,或債務人會因假處分而受到難以補償的損害,否則債務人是無法以提供反擔保金的方式來免除假處分。
去哪裡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裁定
撤銷
若要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的裁定,必須向原本准許假扣押、假處分的法院聲請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。
撤回
若要撤回假扣押、假處分的執行,要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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